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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政法大学招生体检实施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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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6-15 16:42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西南政法大学招生体检实施意见

第一条  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,学校将不予录取。
1、严重心脏病(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,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,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,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)、心肌病、高血压病。
2、重症支气管扩张、哮喘、恶性肿瘤、慢性肾炎、尿毒症。
3、严重的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、风湿性疾病。
4、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;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。
5、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(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)。
6、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。
(1)原发型肺结核、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; 结合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;
(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等)、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,经二级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变化者;
(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第二条  凡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还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:
1、五官、体形端正,无各种残疾;
2、裸眼视力任何一眼在4.7以上;
3、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重庆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江西八省(区)招收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.68米以上,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.58米以上; 其他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考生,男性身高应在1.70米以上,女性身高应在1.60米以上;
4、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,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; 身体匀称;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(除第一条规定的以外),也不予录取:
(1)肝炎病原携带者,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;
(2)色盲色弱;
(3)不能准确识别红、黄、绿、兰、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、按键、信号灯、几何图案者;
(4)主要脏器:肺、肝、肾、脾、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,功能恢复良好,或曾患有心肌炎、胃十二指肠溃疡、慢性支气管炎、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,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;
(5)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,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;
(6)面部有明显缺陷(如唇裂、对眼、斜眼、斜颈、各种疤痕等); 嗅觉迟钝、口吃、鸡胸、腋臭、血管瘤、黑色素痣、白癜风、严重静脉曲张、明显八字步、罗圈腿、步态异常、重度平趾足(平板脚)、纹身、驼背;
(7)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;
(8)有传染病的。
第三条  患有下列疾病者,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。
1、不能准确识别红、黄、绿、兰、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、按键、信号灯、几何图案者不能录取的专业:除提前录取批次专业外,还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、金融学、工商管理、行政管理、会计学、市场营销等专业;
2、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.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,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;
3、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; 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,不能录取的专业:除提前录取批次专业外,还包括法学、英语、新闻等专业;
4、嗅觉迟钝、口吃、步态异常、驼背、面部疤痕、血管瘤、黑色素痣、白癜风的,不能录取的专业:除提前录取批次专业外,还包括法学、新闻、英语等专业。
注:新增专业经济犯罪侦查、广播电视新闻的体检要求参照上述相应专业类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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